发表时间: 2019-05-10 10:58:54
作者: 深圳市广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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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排风、排风系统的施工依据是工程设计图纸、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要求。施工中对工程设计图纸的修改,应有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通知或技术核定签证。
2 排风、排风系统的材料、附件和设备应符合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,并应遵守相关环境保护、公共卫生方面的国家现行标准、规程、规范的规定。
3 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、附件和设备的进场,应具有产品出厂合格证书,经验收合格、并有质量记录。
4 洁净厂房中各种排风、排风系统施工中的隐蔽工程,经验收和做好记录后,才能进行隐蔽。
5 各种排风、排风系统应按管内排风类型及其介质种类、不同浓度进行管道涂色标志,对可燃、有毒的排风应作特殊标志。管路应标明流向。
6 排风、排风系统的调试和试运转,应与洁净厂房内的净化空调系统同步进行,并应按各个独立排风、排风系统分别进行调试和试运转。调试和试运转应在建设单位的共同参与下进行。